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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第三季度完成10个关键环节VOCs排查整治
文章出处:和帆环境 浏览: 发布日期:2021-06-02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把解决当前VOCs治理突出问题放在重要位置
近年来,我国 PM2.5污染治理取得积极进展,但浓度仍处于高位;同时,O3污染问题凸显,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夏季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VOCs 是形成PM2.5和O3的重要前体物,我部通过印发治理方案,完善排放标准体系,开展监督帮扶,不断加大VOCs 治理力度,管控水平逐步提高。但当前VOCs治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加快解决。
一是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落实不到位,主要集中在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逸散、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等无组织排放环节。
二是治理设施综合效率低。废气收集率普遍偏低,废气旁路多且无有效监管,部分企业甚至通过旁路偷排直排;部分治理设施低效,运行不规范,许多企业普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术;部分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规范甚至闲置。
三是非正常工况排放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部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不到位,火炬排放未纳入监管范围。
四是源头控制力度不足。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全面执行后监管力度有待加大,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较低。
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加强 PM2.5和O3协同控制,加快VOCs排放综合整治,到2025年,VOCs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解决当前VOCs 治理突出问题放在重要位置,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基础上,大力推进 VOCs 综合整治,有效降低VOCs排放量,为完成“十四五”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VOCs综合治理
(一)开展 VOCs 治理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
各地要系统梳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各项任务措施和2020年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反馈的VOCs治理问题,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的重点任务、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建立VOCs治理台账,加快推进整改;针对监督帮扶反馈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和执法行动。“回头看”工作要于2021年7月底前完成。
(二)针对当前VOCs排放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
各地要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轮胎制造等化工行业,家具、汽车、船舶修造、零部件、钢结构、铝型材、彩涂板等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指导企业针对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油气回收、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具体要求见附。8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并汇总形成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督促企业加快整改。
各地要指导企业认真对照已全面执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制药、油墨涂料胶粘剂等行业排放标准,已发布即将全面执行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农药、铸造、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排放标准,油墨、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质量标准,以及地方VOCs相关产品质量和排放标准开展排查整治,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确保整治工程按期完成;对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要抓紧整改到位。
6-9月,对所有涉LDAR企业开展一轮LDAR数据质量检查抽测,对重点企业VOCs 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品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组织开展一轮检查抽测,督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加快整改,纳入VOCs治理台账。10月底前,指导企业基本完成废气旁路分类整治;对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问题,最迟在下次停车(工)检维修期间完成治理;其他问题原则上在2021年底前完成整改。
中国铁路、中国船舶、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能源、中化集团、中煤集团、国药集团等中央企业要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组织专业队伍,对集团下属企业开展系统排查并建立治理台账;加大资金投入,高标准完成各项治理任务。各中央企业要将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及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2021年9月底前,汇总集团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报生态环境部。
各地要加强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力度,督促重点企业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指导督促石化、化工企业制定检维修期间VOCs 管控方案,要求企业实施检维修作业前提前报备。企业检维修期间,利用走航、网格化监测等方式加强监管,对重点企业检维修实施驻厂监管。将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加大源头治理力度,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曝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责任。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系统梳理使用涉VOCs原辅材料的重点企业,制定源头替代实施计划,明确分行业源头替代时间表和重点项目。
(三)加强VOCs治理指导帮扶和能力建设
各地要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活动。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实用手册等多种方式,向企业详细解读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对治理进度滞后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提醒,确保完成治理任务。定期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开展VOCs治理监督执法专题培训;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2020年版)》的要求,加强基层VOCs执法装备建设。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按照《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持续加强VOCs组分监测和光化学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2021年9月底前,完成VOCs 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对已安装的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的,督促企业整改。
鼓励企业对治理设施单独计电;安装治理设施中控系统,记录温度、压差等重要参数;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及时了解排污状况。鼓励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厂内VOCs无组织自动监控设施,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自动监控、中控系统等历史数据至少要保存1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
三、强化监督落实,压实VOCs治理责任
各地要加强组织实施,监测、执法、人员、资金保障等向VOCs 治理倾斜,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做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精心组织排查、检查、抽测等工作,完善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对排查、检查中发现的VOCs排放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通过“两微”、网站等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重点查处通过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设施擅自停运、严重超标排放,以及VOCs 监测数据、LDAR、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业务指导,强化统筹调度,对治理任务重、工作进度慢的城市,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帮扶指导力度。2021年9月底前,将“回头看”情况、细化落实方案以及排查清单、治理台账报送生态环境部,12月底前报送进展情况总结。
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重点监督各地“回头看”和 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整改到位;有关情况纳入“十四五”VOCs减排核算。对2020年监督帮扶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VOCs治理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中央企业,生态环境部将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并通过通报、公开约谈的方式压实责任。